撰文 / 凱博 顏琦君經理
以往台商透過多層架構控股,最終受益人或股東的資料可能不會體現在相關政府部門或銀行紀錄中。但自從2017年7月中華人民共和國商務部令2017年第2號關於修改《外商投資企業設立及變更備案管理暫行辦法》的決定,其新增「外商投資企業最終實際控制人股權架構圖」需完整備案。又2017年10月底,中國人民銀行下發了《關於加強反洗錢客戶身份識別有關工作的通知(銀發〔2017〕235號)》,大多數的客戶在今年初都陸續收到銀行通知,要求在2018年6月30日前完成受益所有人識別。
以上兩項重要的公告,是大陸為加強反洗錢工作的開展,同時也為了更符合FATF制定的反洗錢與反恐怖融資領域的國際標準。對於台商而言,控股架構「全都露」,未來境外股權移轉將無所遁形,大陸稅局更易掌握並核課透過境外間接轉讓大陸股權之資本利得稅。
首先來認識受益所有人判定標準:
1.公司的受益所有人按照以下標準依次判定︰直接或者間接擁有超過25%公司股權或者表決權的自然人;通過人事、財務等其他方式對公司進行控制的自然人;公司的高級管理人員。
2.合夥企業:擁有超過25%合夥權益的一個或幾個自然人,即為受益所有人。
3.信託的受益所有人是指信託的委託人、受託人、受益人以及其他對信託實施最終有效控制的自然人;基金的受益所有人是指擁有超過25%權益份額或者其他對基金進行控制的自然人。
4.其他︰個體工商戶、個人獨資企業、不具備法人資格的專業服務機構;經營農林漁牧產業的非公司制農民專業合作組織;受政府控制的企事業單位。上述企業可在充分評估非自然人客戶風險狀況基礎上,將其法定代表人或者實際控制人視同為受益所有人。
再針對「外商投資企業最終實際控制人股權架構圖」說明如下。 (參考商務部申報示例)
示例1 某香港自然人a,獨資在我境內設立外商投資企業E。
示例2 某香港公司C與境內國有公司B合資在我境內設立外商投資企業E。
示例3 某外商投資企業E擁有境內外A、B、C、d共4個股東。
非居民企業股權間接轉讓之資本利得稅
自從發佈國稅函[2009]698號國家稅務總局關於加強非居民企業股權轉讓所得企業所得稅管理的通知(自2017年12月1日起全文廢止,改由國家稅務總局公告2017年第37號 國家稅務總局關於非居民企業所得稅源泉扣繳有關問題的公告取代)以來,非居民企業股權間接轉讓課稅被查核補稅的案例層出不窮,但因轉讓方和受讓方均發生在境外,稅務機關不易掌握主動股權交易資訊,均是在偶然且被動的狀況下得到非居民企業股權間接轉讓的資訊。
先來看一下兩個查核補稅的案例
案例一:江都案
2007年,一非居民投資方K公司通過其在香港的全資子公司A公司,收購某中國境內揚州江都A公司49%的股權,並與該被收購企業的控股內資企業組成一家中外合資企業。2010年1月,非居民投資方K公司通過出讓其香港中間控股公司的股權給香港S公司,而香港S公司為美國S公司的全資子公司。本案K公司實際上間接轉讓了境內揚州江都A公司的股權。後經過稅務機關與企業的多次談判,非居民投資方K申報繳納的企業所得稅款為1.73 億元人民幣。
案例二:徐州案
2014年8月,徐州市國稅局發現,註冊地在英屬維京群島的兩家企業(存在關聯關係),轉讓註冊在境外的A公司股權。經調查發現,A公司通過中間多層導管公司間接擁有了徐州某公司100%的股權。同時查明,多層導管公司均為無實質經營活動的特殊目的公司;通過對轉讓定價的審查,徐州市國稅局認為,雙方不符合獨立交易原則,因此對交易價格進行了調整,由原交易價格為2.9億元調整為3.12億元,最終,境外轉讓方申報入庫的企業所得稅款為2,036.07萬元。
以上兩個案例都是透過多層控股架構達到間接轉讓居民企業股權的目的,雖然國家稅務總局於2015年2月3日頒佈了《國家稅務總局關於非居民企業間接轉讓財產企業所得稅若干問題的公告(國家稅務總局公告2015年第7號》規定由轉讓雙方及被轉讓之中國居民企業自行決定是否向稅務機關報告,並訂定明確的扣繳義務及未納稅處罰規定,鼓勵交易雙方主動積極報告,以更有效地加強間接轉讓中國應稅財產之稅收徵管,但實務上主動申報的案例少之又少。這樣的交易模式,增加了稅務機關的監管難度,也使政府機關反避稅工作的開展困難重重。
值得關注的是,自從「外商投資企業設立及變更備案管理系統」上線後,政府部門開始要求最終實際控制人資訊及提供架構圖(如下圖)需完整備案,再加上此次央行所下發的通知,無疑是要讓非居民企業股權間接轉讓課稅更具體的落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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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顏琦君,是凱博聯合會計師事務所上市項目經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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