對大陸證監會3月31日起實施境內企業境外發行證券新規對台企台資影響,大陸國台辦發言人朱鳳蓮31日在記者會表示,該法規對所有大陸境內企業一體適用,包括主要經營業務活動在大陸的台資企業。陸方尊重台資企業自主選擇上市地,支持符合條件的台資企業依法合規赴境外上市,利用兩個市場、兩種資源,實現規範健康發展。分析認為這對目前在陸上市台企影響不大,只要依法備案,不會有大問題。
陸證監會在2月17日發布《境內企業境外發行證券和上市管理試行辦法》,並自3月31日起正式實施。內容對境內企業直接和間接境外上市活動統一實施備案管理,並明確備案要求,且建立監管協調機制等。
凱博會計事務所總監梁祥賢對本報表示,本地上市原有大陸監管單位進行備案,但海外上市未有相應審核機制,若有涉嫌規避監管或危害國家安全,比如營運資料因境外上市而需要提交出去,總是不妥。「退一萬步看,要監管的主要是大數據或網路巨頭」他說。
梁祥賢指出,營業收入、利潤總額、總資產或者淨資產,占合併財務報表的比率超過50%,或主要運營地、管理機構在大陸的企業,在海外上市前必須跟主管機關備案和提供報告,這是法規目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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