多數人對於大陸資金「對外支付」政策並不瞭解,加上坊間口耳相傳的「人民幣出境難」等偏差誤解,造成可合法備案匯出者,反而透過其他高風險途徑!
凱博聯合會計師事務所將於8月20日至23日在台北、桃園、新竹、台中舉辦「大陸資金合法出境全攻略及跨境股權規劃」研討會,深入分析在陸資金依其性質不同之各種合法匯出方式及相關備案指引。
凱博集團協助企業依法辦理在陸資金對外支付之經驗豐富。本文擬針對大陸資金匯出規定進行初步闡述。而即將於八月舉辦之研討會中,我們亦將分享實務案例,歡迎企業踴躍報名。
大陸有嚴格的外匯管制,跨境付匯一事對於機構或個人來說,直觀上都覺得有相當高的難度。事實上,不論是出售大陸不動產後所得之資金、個人多年來在大陸領取之薪資獎金、大陸境內企業對外支付服務費等,皆可依法備案後匯出。
國家稅務總局、國家外匯管理局的《關於服務貿易等專案對外支付稅務備案有關問題的公告》(國家稅務總局公告2013年第40號,下稱”40號文”),規範了對外支付的管理,於法有據、完全可合法匯出。
40號文的第一條即規定服務貿易等專案的對外支付稅務備案:「境內機構和個人向境外單筆支付等值5萬美元以上(不含等值5萬美元)下列外匯資金,均應向所在地主管稅務機關進行備案:
(一) 境外機構或個人從境內獲得的包括運輸、旅遊、通信、建築安裝及勞務承包、保險服務、金融服務、電腦和資訊服務、專有權利使用和特許、體育文化和娛樂服務、其他商業服務、政府服務等服務貿易收入;
(二) 境外個人在境內的薪資獎金,境外機構或個人從境內獲得的股息、紅利、利潤、直接債務利息、擔保費以及非資本轉移的捐贈、賠償、稅收、偶然性所得等收益和經常轉移收入;
(三) 境外機構或個人從境內獲得的融資租賃租金、不動產的轉讓收入、股權轉讓所得以及外國投資者其他合法所得。」
以上40號文規定的對外支付稅務備案事項,已多涵蓋境外機構或個人在中國大陸境內獲取所得的類型。只要依法完稅並進行稅務備案,金融機構審核交易資料齊備的情況下,當然可以自由匯出。至於單筆對外支付在等值5萬美元以下的,原則上無須稅務備案即可匯出,但仍需依法完稅,切莫以為無須做支付稅務備案等同於無須納稅。
需進一步提醒的是,根據國家稅務總局《關於非居民企業所得稅源泉扣繳有關問題的公告》(國家稅務總局公告2017年第37號,下稱”37號文”)規定,目前僅企業所得稅法第38條規定的交易事項(即「指定扣繳項目」)仍需進行「合同備案」。源泉扣繳所得如股息、紅利等權益性投資收益專案、利息、租金、特許權使用費所得、轉讓財產所得等,依37號文規定已取消合同備案的要求。
關於非貿付匯的操作及稅額計算等細節,可參閱凱博觀點: