個人買賣或贖回基金的損益,應以基金註冊地判斷所得來源,若基金註冊地是台灣,基金買賣或贖回所產生的資本利得,免納所得稅。但基金註冊地在境外地區,其買賣或贖回所產生的損益屬海外所得,須計入個人基本所得額申報。
投資基金是十分熱門的理財工具, 依照發行公司的不同,基金可分為國內基金與境外基金二種,而個人投資基金的孳息及損益,要如何課稅,因基金投資標的與基金註冊地的不同,所得來源課稅方式,也會有所不同。
財政部台北國稅局表示,國內基金是指由國內投信公司發行的基金,在國內註冊,以國內投資人為銷售對象,投資標的市場為台灣股市或海外股市;而境外基金則是指國外基金管理公司所發行的基金,由國外的投信擔任基金經理公司,對全球投資人募資,再投入投資目標國家的證券市場。
個人購買國內外基金,投資標的如果是台灣境內的股票或債券,取得基金配發的股利或利息,應申報個人綜合所得稅,但投資標的是境外地區,包含香港及澳門地區,則投資人取得的股利或利息,屬海外所得,須計入個人基本所得額申報。
此外,若是營利事業為了利用閒置資金獲取利潤,透過國內金融機構投資境外基金、債券等金融商品,營利事業應特別注意處分該金融商品的利得,應併計其國內的營利事業所得申報課徵營利事業所得稅,不適用所得稅法第4條之1有關證券交易所得停止課徵所得稅的規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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以上新聞轉載自《經濟日報》記者林潔玲/台北報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