撰文 / 凱博 楊于萱副理
「境外資金匯回管理運用及課稅條例」法案於7月24日經總統公布,施行日期由行政院另訂。而經濟部在同月26日公告「境外資金匯回投資產業辦法」草案,訂定資金回台從事實質投資之方式、範圍及程序。
本條例施行期間僅二年,並需事先申請始得適用。因資金匯回涉及跨境稅務,不同方案間稅務負擔各異,建議台商宜盡早委託專業會計師事務所進行評估。評估後若欲適用,亦可委託專業會計師事務所在法案施行後盡快提出申請,以免耽誤時效。
本篇將針對資金匯回至營利事業進行個案說明。
法令摘要
「境外資金匯回管理運用及課稅條例」,主要提供個人及營利事業匯回境外資金的租稅優惠,首年匯回享稅率8%,第2年10%,若在期限內完成實質投資,可再申請退回稅款50%,相當於稅率再減半為4%、5%,以吸引台商資金回流。
但除了進行實質投資之外,匯回資金須存入專戶控管5年,自第6年開始得分3年領回,自由運用5%資金,另25%可存入信託專戶或證券全權委託專戶從事金融投資,不得用於購買不動產或不動產信託基金(REITs),避免炒房,若違反規定應按稅率20%補繳差額稅款。
至於進行實質投資其適用投資計畫之支出範圍,則以下列為限:
一、興建或購置供自行生產或營業用建築物之支出。
二、供自行使用之軟、硬體設備或技術支出。
三、其他與投資計畫相關之必要支出。(依目前子法草案,不得超過前二款支出合計數之百分之二十。)
營利事業匯回境外轉投資收益
係指營利事業自其於台灣、澎湖、金門、馬祖以外國家或地區具控制能力或重大影響力之轉投資事業獲配之投資收益。
控制能力或重大影響力:指符合下列情形之一:
一、營利事業直接或間接持有境外轉投資事業股份或間接持有境外轉投資事業股份或資本額百分之二十以上。
二、營利事業依財團法人中華民國會計研究發展基金會會計準則公報或金融監督管理委員會認可之國際財務報導準則、國際會計準則及證券發行人財務報告編製準則規定,將其境外轉投資事業納入該營利事業合併財務報表編製或採權益法處理該境外轉投資事業投資損益之情形。
案例一 海外營運公司(含大陸營運公司)盈餘匯回
台灣A公司直接持有大陸C公司100%股權,大陸C公司資金長期並未匯回。A公司想採用「境外資金匯回管理運用及課稅條例」,預計在此條例施行第一年即由大陸C公司利潤分配2.22億元(大陸扣繳稅款約2,200萬,實際匯回約2億) 匯回台灣,考量使用方式,分析預計產生稅負如下:
(一)若該筆資金用於存放定存:2億*8%=1,600萬
(二)若該筆資金用於購買房地:2億*20%=4,000萬
(三)若該筆資金用於在台從事實質投資:2億*4%=800萬
A公司若不採「境外資金匯回管理運用及課稅條例」,直接將資金匯回台灣,企業所得稅為 2.22億*20% – 2,200萬(大陸已繳納稅款可扣抵) =2,240萬 。
案例二 境外免稅地區公司(用以轉投資大陸公司)盈餘匯回
台灣A公司長期透過B境外免稅地區公司持有大陸C公司100%股權,境外資金長期並未匯回。A公司想採用「境外資金匯回管理運用及課稅條例」,預計在施行第一年,由大陸C公司利潤分配2.22億元(大陸扣繳稅款約2,200萬,實際匯回約2億)透過B公司再匯回台灣。考量使用方式,分析預計產生稅負如下:
A公司採用「境外資金匯回管理運用及課稅條例」稅負效果與案例一同。
A公司若不採「境外資金匯回管理運用及課稅條例」,直接將資金匯回台灣,企業所得稅為 2.22億*20% – 2,200萬(大陸已繳納稅款可扣抵) =2,240萬 。(得主張境外間接稅額扣抵)
案例三 境外免稅地區公司(控股海外(非大陸)營運公司)盈餘匯回
台灣A公司長期透過B境外免稅地區公司持有美國C公司100%股權,美國資金長期並未匯回。A公司想採用「境外資金匯回管理運用及課稅條例」,預計在施行第一年,美國C公司利潤分配2.85億元(美國扣繳稅款約8,500萬,實際匯回約2億) 透過B公司匯回台灣,考量使用方式及預計產生稅負分析如下:
(一)若該筆資金用於存放定存:2億*8%=1,600萬
(二)若該筆資金用於購買房地:2億*20%=4,000萬
(三)若該筆資金用於在台從事實質投資:2億*4%=800萬
A公司若不採「境外資金匯回管理運用及課稅條例」,直接將資金匯回台灣,企業所得稅為2.85億*20% =5,700萬 。(不得主張境外間接稅額扣抵)
案例四 境外免稅地區公司(從事貿易)盈餘匯回
台灣A公司長期持有B境外免稅地區公司進行轉單貿易,B公司留有一定利潤。因「境外資金匯回管理運用及課稅條例」實施,預計B公司利潤分配2億匯回台灣。考量匯回資金使用方式,分析預計產生稅負如下:
(一)若該筆資金用於存放定存:2億*8%=1,600萬
(二)若該筆資金用於購買房地:2億*20%=4,000萬
(三)若該筆資金用於在台從事實質投資:2億*4%=800萬
A公司若不採「境外資金匯回管理運用及課稅條例」,直接將資金匯回台灣,企業所得稅為2億*20% =4,000萬。
由上述案例可知,「境外資金匯回管理運用及課稅條例」確實提供台商另一條資金匯回之路,提升台商回台投資之意願,但因各台商的資金運用情況不同,建議仍應綜合審慎評估後,再行決定資金是否要依「境外資金匯回管理運用及課稅條例」之方式將資金匯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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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楊于萱,現為凱博聯合會計師事務所經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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