撰文 / 凱博 陳萬得經理
台灣立法院本(6)月21日三讀修正產業創新條例部分條文,本次修正新增固定資產或技術投資可抵減未分配盈餘稅。
過往之產業創新條例優惠通常僅特定產業或與智財權等相關者始得適用。本次新增此修正條文,預計台灣大多數企業皆可受惠。
後續財政部將發佈相關實施辦法,企業應持續關注並依規定申請適用,莫讓節稅權益睡著了!
以下介紹本次產業創新條例修正重點:
1.未分配盈餘投資免徵5%未分配盈餘稅
所得稅制優化後,2018年度之未分配盈餘稅已由10%降為5%,而此次產業創新條例修正更進一步新增:實質投資可列為減除項目,免加徵5%未分配盈餘稅。此將有利企業資金運用及投資規劃,強化企業競爭力,同時也可減輕稅負,增加企業在地投資的意願及未來政府稅收效益。
根據產業創新條例修正條文第23條之3,自辦理2018年度未分配盈餘申報起,公司於當年度盈餘發生年度之次年起3年內,以該盈餘興建或購置供自行生產或營業用之建築物、軟硬體設備或技術達一定金額,得列為未分配盈餘之減除項目,免加徵5%未分配盈餘稅。
欲適用此優惠之公司應於辦理未分配盈餘申報時,依規定格式填報,並檢附投資證明文件。若於申報繳納當年度未分配盈餘稅後始完成投資者,可於完成投資之日起一年內,申請退還溢繳稅款。
惟產業創新條例第23條之3條文中第一項規定之一定金額、前二項規定格式、投資證明文件、第三項提及退還溢繳稅款之申請程序、應提示文件資料及其他相關事項之辦法,仍有待財政部訂定。
此外,該條例第23條之3條文中範圍包含興建或購置自行生產或營業用建築物、軟硬體設備或技術。至於實質投資內容若有屬於智慧機械設備投資,則抵減未分配盈餘稅之優惠,是否能與此次修法新增之「智慧機械+5G系統支出投資抵減」優惠二者同時併用,則有待財政部釐清。
若投資金額大於未分配盈餘時,該如何計算?假設企業2018年度未分配盈餘為100元,3年內符合投資的金額為110元,超過的10元是否得作為以後年度未分配盈餘之減除項目?也有待財政部訂定後觀察是否將其納入考量。
2.增訂智慧機械、5G投資抵減及租稅優惠延長10年
智慧機械及5G投資抵減案(產業創新條例第10條之1),也順利於此次修法案三讀通過。經濟部盼能增加產業購置智慧機械及5G投資誘因,加速其完成智慧升級轉型;也期望刺激台商回流及產業投資。
企業自2019年1月1日起至2022年12月31日止(註:投資智慧機械至2021年12月31日止)購置智慧機械或5G,其支出金額達100萬元以上、10億元以下,有兩種抵減方式能夠擇一使用。 其一是企業得以該支出抵減當年度營利事業所得稅,抵減率為支出金額的5%;其二是從當年度起3年內抵減各年度營所稅,抵減率為支出金額的3%,而對於年度抵減限額,以不超過當年度應納營利事業所得稅額30%為限,惟如與其他投資抵減併同適用,其限額為50%。但依其他法律規定(例如生技新藥產業發展條例)當年度為最後抵減年度且抵減金額不受限制者,不在此限。
原即將落日之租稅優惠措施包括:技術入股或創作人配股及員工獎酬股票緩課、天使投資人租稅優惠、研發投資抵減、有限合夥創投採透視個體概念課稅,於修法後延長到2029年12月31日止。
3.智慧財產權人技術入股/創作人獲配股票,符合持股達二年等條件可依取得價格或轉讓時價孰低緩課
為促進創新研發成果之流通及應用,雖原條例第12條之1第二項已提供緩課獎勵,但考量公司雖然藉由公司股份發行取得所需之外部技術,但公司將智慧財產實際轉化為商品,往往須經一段期間磨合,為鼓勵智慧財產權人在讓與或授權其智慧財產權後,持續提供公司協助,以加速智慧財產權應用於商品,於是增訂第三項,持有股票且提供相關服務累計達兩年者,可採「股票取得價格」或「實際轉讓(或劃撥集保時)價格」孰低課稅。
而在產業創新條例第12條之2修正後,於第二項增訂創作人得就「股票轉讓日」或「取得股票之時價」孰低價格,作為該轉讓或轉撥年度之收益,依所得稅法規定計算所得並申報課徵所得稅;其應符合持有股票且於台灣境內之產業、學術或研究機構服務並從事研發累計達兩年之適用條件,目的在使創作人持續將研究能量投入支持科研創新發展,希望以實質誘因鼓勵科研人才與技術根留台灣、鼓勵學校教授帶領技術團隊走出校園創業,優化科學研發競逐優秀人才的環境。
作者陳萬得,是凱博聯合會計師事務所經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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