撰文 / 凱博 黃慧展會計師
台商可能因為規劃在大陸證券交易市場上市或其他原因,需進行架構調整,例如選擇一家大陸企業作為擬上市主體,並通過股權轉讓或增減資的方式進行調整,將集團內與擬上市主體存在同業競爭關係的其他轉投資公司股權,移轉至擬上市主體之下。
而在投資架構的調整過程中,經常涉及股權移轉的所得課稅問題,比如某公司帳上有未分配利潤或者持有不動產,一旦將該公司股權轉讓至擬上市主體之下,則原股東須先就該公司帳上的未分配利潤及不動產增值數額,交納企業所得稅。因此通常內資企業在進行前述的投資架構調整時,多會申請適用遞延納稅的規定,達到暫免課徵企業所得稅的目的。而外資企業亦可使用遞延納稅的規定,只是相較於內資企業,外資企業的適用條件較為嚴格。
一、跨境股權交易所得的遞延納稅法源
根據《財政部 國家稅務總局關於企業重組業務企業所得稅處理若干問題的通知》(財稅[2009]59號,以下稱「59號文」)規定:
”股權收購,收購企業購買的股權不低於被收購企業全部股權的50%,且收購企業在該股權收購發生時的股權支付金額不低於其交易支付總額的85%,可以選擇按特殊性稅務處理。”(特殊性稅務處理意指股權轉讓的財產交易所得可遞延課稅)
"第七条第(二)项:涉及中國境內與境外之間(包括港澳台地區)的股權收購交易,還必須符合:非居民企業向與其具有100%直接控股關係的居民企業轉讓其擁有的另一居民企業股權。”
案例
假設台灣公司透過一家境外公司控有上海乙公司及浙江甲公司股權,因計劃在大陸IPO需進行大陸境內股權架構調整,以境外公司100%控股的浙江甲公司作為擬上市主體,上海乙公司作為被收購企業,由浙江甲公司(股權受讓方)以增發新股為對價,收購境外公司(股權轉讓方)所持有的上海乙公司股權。就上述事項由境外公司與浙江甲公司雙方簽署股權轉讓協議。股權重組前後的投資架構如以下圖示:
經由以上的股權架構調整,上海乙公司股權重組到浙江甲公司(擬上市主體)之下,但境外公司因轉讓上海乙公司股權產生的企業所得稅,可適用59號文的特殊性稅務處理暫不課徵。
二、股權重組交易的工商程序
根據案例的情況,上海乙公司需辦理股東變更的工商程序,將股東由境外公司變更為浙江甲公司;且由於浙江甲公司是以增發新股作為收購上海乙公司的對價,因此浙江甲公司需辦理增資(註冊資本變更)的工商程序。
三、申請適用特殊性稅務處理的備案法規
根據《關於非居民企業股權轉讓適用特殊性稅務處理有關問題的公告》(國家稅務總局公告2013年第72號)規定:
“二、非居民企業股權轉讓選擇特殊性稅務處理的,應於股權轉讓合同或協議生效且完成工商變更登記手續30日內進行備案。屬於59號文第七條第(二)項情形的,由受讓方向其所在地所得稅主管稅務機關備案。”
”六、非居民企業發生股權轉讓屬於59號文第七條第(二)項情形的,受讓方和被轉讓企業不在同一省的,受讓方所在地省稅務機關收到主管稅務機關意見後30日內,應向被轉讓企業所在地省稅務機關發出《非居民企業股權轉讓適用特殊性稅務處理告知函》。”
根據案例的情況,浙江甲公司應於工商變更登記手續完成後向所在地所得稅主管稅務機關辦理備案,而浙江省稅務機關收到甲公司主管稅務機關的意見後,應向乙公司所在地上海市稅務機關發出《非居民企業股權轉讓適用特殊性稅務處理告知函》。
就現行的規定,適用特殊性稅務處理的稅務備案是在工商程序辦理完成後進行,但若稅務備案的結果是不予受理,而工商程序又已完成,則對企業的稅務影響將不可逆。就此涉及跨境稅收事項的備案,目前大陸僅深圳市稅務局對國際稅收管理事項有事先裁定的制度,經稅務局事先裁定並發給企業裁定函,可消除企業潛在的涉稅風險。至於其他地區的實務情況,建議仍需在工商程序辦理前,預先提供稅務備案材料尋求所在地稅務主管機關的指導意見,盡可能降低企業潛在的涉稅風險。
四、印花稅的課徵
根據大陸《印花稅法》的規定,在境內書立應稅憑證或境外書立在境內使用的應稅憑證的單位和個人,為印花稅的納稅人,且應稅產權轉移書據的計稅依據,為產權轉移書據所列的金額,不包括列明的增值稅稅款。就案例的情況,浙江甲公司以增發新股作為收購上海乙公司的對價,雖然不是以貨幣為對價,但仍可以確認浙江甲公司增發股權的金額,且由於轉讓標的為境內公司,境外公司及浙江甲公司雙方書立的股權轉讓協議是在境內使用,因此交易雙方皆是印花稅的納稅義務人。股權轉讓書據的稅率為約定價款的萬分之五,印花稅法亦規定,按次計征的,納稅人應當自納稅義務發生之日起十五日內申報繳納稅款,如逾期申報將產生滯納金。
五、外匯登記的辦理
案例中的甲乙公司在投資架構調整前皆為外商投資企業。股權轉讓完成後上海乙公司的股東從境外公司變更為浙江甲公司,意即上海乙公司已變更為內資企業,因此需要透過銀行向外匯管理局辦理外匯變更登記。而由於浙江甲公司是以增發新股作為股權轉讓交易的對價,就增資的股權數額亦需辦理FDI對內義務出資的業務登記,將該次增資的股權數額登記為”外方實繳出資額”,明確境外公司已完成本次換股交易的出資義務。
以上是跨境股權重組交易的案例分享。凱博聯合會計師事務所深耕兩岸,跨境經驗豐富,如對本議題有任何問題,歡迎與我們聯繫。
本期凱博觀點Podcast同步上線囉!
請於各大播客平台上搜尋:「財稅聽凱博」點選「訂閱」即可免費收聽!
近期節目列表
EP.239-外國人贈與台灣人免稅? 留意海外所得常見重大誤區
EP.235-個人及企業當心! 尚未編製2023年境外公司財務報表及保存會計記錄者將面臨罰則
EP.230-重大變革!大陸擬修法要求公司註冊資本5年內需到位
EP.219-整帳技巧指南:如何使稅務帳與實際管理帳達成一致?
EP.217-七月一日起私法人購買住宅採許可制 大老闆買房難
EP.193-大陸資金匯出 非貿付滙申報流程與操作指引 (下篇)
EP.192-大陸資金匯出 非貿付滙申報流程與操作指引 (上篇)
EP.191-「住房不炒」的頂層思路下 台商大陸房產投資「何去何從」?
EP.189-香港修法生效 五個步驟判斷香港公司被動收入是否課稅
EP.188-2022年台商A股IPO回顧:大陸科創板、台廠新戰場!
EP.187-疫情三年後迎來大陸全面解封,台商重整旗鼓再出發!
EP.183-2022年度一定要爭取適用的大陸個人所得稅優惠政策
EP.182-高淨值人士管理局,假的!大陸加強稅收監管,真的!
EP.180-大陸房產買賣系列(六):資金跨境匯入及匯出、及匯回臺灣的注意事項
EP.179-大陸房產買賣系列(五):交易流程與買賣稅費-以上海為例
EP.174-“支持符合條件的外企在A股上市” 並致敬第50家台資控股公司A股IPO成功!
EP.173-大陸房產買賣系列(四):「住房不炒」的限購限售,對台外籍的買賣影響有哪些?
EP.172-大陸房產買賣系列(三):委託書的委託範圍有哪些細節呢?
EP.171-大陸房產買賣系列(二):委託書的個人資料有哪些細節呢?
EP.170-2022年小微企業所得稅優惠來襲,至少節稅人民幣62.5萬元!
EP.168-大陸房產買賣系列(一):如何在台或海外,辦理委託書呢?
EP.154-香港修法:香港公司之離岸被動收入可能不再豁免利得稅
EP.149-上海重啟-「加快經濟恢復和重振的50條措施」解讀
EP.136-五個重點手把手帶您完成大陸個人綜合所得年滙算清繳
EP.130-大陸央行:3月1日起,人民幣5萬元以上現金存取應登記!(2月21日央行公告暫緩實施)
EP.120-通知:2022年度大陸個人所得稅專項附加扣除信息開始填報
EP.116-把握大陸個所稅一次性獎金申報優惠之最後機會 (下篇)
EP.114-把握大陸個所稅一次性獎金申報優惠之最後機會 (上篇)
EP.113-北京證券交易所風光登場 聚焦服務創新型中小企業
EP.111-台灣民法成年年齡下修至18歲,相關稅負影響你知道嗎?
EP.108-大陸台商面對《房地產稅》時代來臨的調整!–以上海2011年《房產稅》試點的經驗來分享!
EP.107-從人行的闢謠公告,談大陸台商的大額現金管理與反洗錢之因應 (下篇)
EP.106-從人行的闢謠公告,談大陸台商的大額現金管理與反洗錢之因應 (上篇)
EP.102-本所申請所得稅法第25條第1項規定,外國技術服務費有效稅率由20%降低至3%,獲核准案例分享
EP.101-越南投資系列:越南設立貿易公司或代表處不可不知的五件事
EP.98-美國稅務系列:美籍個人收到海外贈與需要繳美國稅嗎?
EP.96-三階段判別個人持有境外公司是否落入CFC (下篇)
EP.94-三階段判別個人持有境外公司是否落入CFC (上篇)
EP.87-美國稅務系列:境外公司或個人持有美國公司股權申報
EP.85-越南投資系列:台商派駐越南工作所需申辦證件種類!
EP.80-受限疫情 台灣人如何以委託書授權處理大陸售房及匯出
EP.74-小微企業喜迎所得稅減按2.5%徵收,個體戶同沐雨露!
EP.72-大陸個稅申報小撇步-疫情導致待滿183天轉為居民身份 可以申請退稅!
EP.71-大陸個稅申報小撇步-疫情導致未待滿183天轉為非居民身份 要如何自行納稅申報?
EP.70-大陸個稅申報小撇步-善用捐贈 合法降低個人所得稅
EP.64-不可錯過!2020年度台灣營所稅申報 租稅優惠措施一覽
EP.61-境外公司系列:你的境外公司,各項登記文件是否完備?
EP.60-南僑分拆A股上市獲核准 解析如何克服同業競爭疑慮
EP.53-境外公司系列:傳承或引進外部投資人之公司章程條款設計
EP.39-宸展光電獲A股上市審核通過,帶給台企的「樹大分枝」啟示!
EP.33-台灣疫情紓困3.0- -薪資及營運資金補貼搶先看
EP.28-「境外資金匯回管理運用及課稅條例」首年匯回優惠稅率倒數計時
EP.18-越南投資系列:越南政府因應新冠肺炎疫情影響之紓困措施
EP.14-(不斷更新)新冠肺炎之台灣租稅優惠及資金補助方案
EP.9-外商在台從事物流營運活動 可適用較低的境內貢獻度 合法節省稅負
EP.4-台灣企業首次CTP年度申報,需於2020年3月間完成
EP.1-案例分享:申請跨境銷售電子勞務適用淨利率及利潤貢獻程度獲核准
▶ Contact us
作者黃慧展,是凱博聯合會計師事務所會計師
聯絡電話:+886-2-2772-3111 #133 李小姐
KSP CPA Limited TW