夫妻該如何報稅一直是納稅義務人常問的問題,夫妻雙方自結婚建立家庭之後,婚姻關係的開始及持續期間該如何申報台灣個人綜合所得稅?又不幸夫妻感情破裂、婚姻外遇或家庭暴力成為怨偶分居或婚姻關係解除離婚,又該如何申報台灣個人綜合所得稅?
婚姻關係申報:
1. 結婚夫妻申報
依所得稅法第15條規定,除當年度結婚可有選擇外,辦理綜合所得稅結算申報時,結婚後夫妻即應以合併一戶為單位申報,而夫妻申報有三種方式,全部所得合併計稅、薪資所得分開計稅、各類所得分開計稅,加上可選擇以夫或妻為納稅義務人的不同,共計有五種計算結果。
多數夫妻都是受薪階級,每對夫妻所得組成不同。一般來說,若夫妻一方所得很低,可試選擇全部所得合併計稅;夫妻雙方所得差距不大,可試選擇薪資所得分開計稅;夫妻所得主要來源為非薪資所得,可試選擇各類所得分開計稅。不同方式的算法將導致計算出應納稅結果不同,國稅局也鼓勵民眾善用財政部的綜所稅電子結算申報繳稅系統試算,算出最有利的省稅組合。
2. 分居夫妻申報
若夫妻因婚姻關係遇到特殊狀況,處於分居狀態,也不想跟對方一起討論報稅問題,雙方可在綜合所得稅結算申報書內容內註明已分居,就能分別向戶籍所在地稽徵機關辦理結算申報。雙方可根據應納稅額比例,分別繳納自己的稅款,稽徵機關也會代為協助兩人合併申報後,視所得比例計算應納稅額。
如遭家庭暴力等符合下列分居關係的夫妻,則可各自辦理所得稅結算申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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被法院宣告改用分別財產制:
民法上難維持共同生活,無同居已達六個月以上的規定,向法院聲請宣告改用分別財產制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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因分居六個月以上被法院酌定親權:
符合民法不繼續共同生活達六個月以上之規定,法院依夫妻之一方、主管機關、社會福利機構或其他利害關係人之請求或依職權酌定關於未成年子女權利義務之行使或負擔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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獲核發通常保護令者或暫時保護令或緊急保護令者:
依據家庭暴力防治法規定取得通常保護令,可檢附通常保護令影本;取得通常保護令前,已取得暫時或緊急保護令者,可檢附暫時或緊急保護令影本。
分居夫妻若符合上項可分開報稅的標準,辦理綜所稅申報時,可檢附法院裁定書或保護令等證明文件,各自辦理結算申報。
3. 離婚夫妻申報
在年度中離異的夫妻,與新婚夫妻一樣可選擇與配偶分開或合併申報,而夫妻離異最棘手就是未成年子女的扶養申報,建議最好由雙方協調解決,協議未果者,則應以實際扶養照顧生活起居一方列報。未成年子女的家庭教育、身心健全發展及培養倫理道德等教養,不應只是負擔生活費外而已,扶養義務應是全面性,因此若雙方均列報扶養,經查證無實際扶養一方就會遭剔除。
許多夫妻因家庭因素,子女成長或經濟之考量,於離婚後仍選擇與前配偶居住共同生活,但因夫妻離婚後,其婚姻關係隨即消滅,納稅義務人應注意在報稅時,自離婚日次年起不得將前配偶申報為配偶,以免因違反規定。
關於夫妻申報注意事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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列報新婚配偶免稅額時,應注意婚姻關係存續是採「登記日」為準,不是「宴客日」,於該課稅年度已辦理結婚登記,始得與配偶合併申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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如夫妻協議離婚,離婚手續的生效完成不只是離婚協議書簽名,需經過戶政機關登記,採「登記日」為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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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院判決離婚,納稅義務人已接收到裁判離婚,卻遲未至機關登記,是依照法院判決離婚確定時即為婚姻關係消滅之生效日期,非戶政機關登記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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所得年度新婚或離婚,夫妻可選擇單獨或合併申報,但即使選擇分開申報,因直系姻親關係,也是可以列報扶養配偶的父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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夫妻兩願離婚或經法院判決,配偶之一方應給付予他方之財產,離婚之贍養費不需計入所得課稅,也非屬贈與行為,免課贈與稅。
夫妻報稅其最重要的就是合併申報,如是下列情形則可合法分開報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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所得年度結婚或離婚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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夫妻一方年滿六十歲或無謀生能力者,可由子女列報扶養,其一方由子女扶養,另一人則單獨申報;或夫妻分別由不同子女列報扶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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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學子女已結婚,因子女仍在學就符合被父母列報扶養親屬之條件,所以在學子女已結婚,子女的配偶就可以單獨申報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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因異國婚姻,夫妻一方為外籍或大陸配偶且在我國居住未滿一百八十三天,非屬我國稅務居民,報稅時可選擇合併申報或就源扣繳申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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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林樂綺,現為凱博聯合會計師事務所協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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