我該設立公益信託進行節稅規劃嗎?


撰文 / 凱博 翁郁庭副理

 

凱博觀點於2020年10月8日專文介紹台灣的基金會(公益財團法人)。除了基金會,也常有客戶詢問:「王雪紅為什麼要設立公益信託?台灣的公益信託與基金會有什麼不同?我應該設立公益信託來進行節稅規劃嗎?」

2020-10-08刊登:我該設立基金會進行節稅規劃嗎?

 

 

凱博的觀點:

如果是以執行公益為出發點,設立基金會或公益信託,確實有節稅上的好處,因為對基金會或公益信託之捐助,在計算個人或營利事業所得稅時可以享受一定比例之抵扣。

但針對僅以節稅為出發點的客戶,我們通常不建議設立基金會或公益信託。畢竟,基金會或公益信託已非私人財產,當基金會或公益信託結束後,剩餘資產將歸屬於政府,無法回歸到個人。

 

若將公益信託與基金會兩相比較,公益信託在設立程序上較簡便,資金運用較基金會靈活,而且沒有基金會對董事成員獨立性要求。所以,採公益信託會比基金會更能掌握所捐贈之財產。

不過,公益信託亦有需要注意的地方,例如公益信託為符合免稅規定,受託人必須為信託業者,例如各銀行信託部,故每年都需要支付受託人相關費用。

 

本文章將介紹公益信託的設立、管理、運用彈性及稅負,最後並將針對基金會和公益信託進行總結比較。

 

設立

公益信託之法律依據為信託法,係指以慈善、文化、學術、技藝、宗教、祭祀或其他以公共利益為目的之信託。在設立信託時,針對財產總額並無最低限制,且信託成立僅需經目的事業主管機關許可。

管理

公益信託除應有受託人及依法設置信託監察人外,無須設置額外人力。

依據「內政業務公益信託許可及監督辦法」受託人於年度開始前三個月內,檢具下年度信託事務計畫書及收支預算書,報主管機關核備。年度終了後三個月內,將信託事務處理情形及財務狀況,送公益信託監察人審核後,報請主管機關核備並公告。

 

運用彈性

信託受託人依照信託設立目的管理或處分信託財產時,運用彈性較大,除孳息外也可以動用本金。

 

捐贈人之稅負

個人在綜所稅總額百分之二十以內、營利事業在所得額百分之十以內,捐贈合於規定(註)之公益信託可全數列為扣除額。

 

個人捐贈合於規定(註)之公益信託,不視為捐贈總額與遺產總額。

 

(註)合於規定之公益信託係指符合下列各款規定之公益信託:

(1) 受託人為信託業法所稱之信託業。

(2) 各該公益信託除為其設立目的舉辦事業而必須支付之費用外,不以任何方式對特定或可得特定之人給予特殊利益。

(3) 信託行為明定信託關係解除、終止或消滅時,信託財產移轉於各級政府、有類似目的之公益法人或公益信託。

 

公益信託之稅負

合於規定之公益信託,其信託利益於實際分配時,由受益人併入分配年度之所得額課稅。若受益人是其他的基金會,則該基金會則依公益財團法人之免稅規定。

 

公益財團法人(基金會)與公益信託比較

 

 

 

公益財團法人

(基金會)

公益信託

許可/登記

目的事業主管機關許可/須向法院登記

目的事業主管機關許可/不須向法院登記

管理

需專任職員運作,並依財團法人法規定期做相關申報。

需設立董事執行業務另外得設監察人查核且董事、監察人有關係人人數限制(任職人數不得超過1/3)。

受託人管理,由信託監察人進行監督

設立資金及孳息運用

彈性低有諸多限制,原則上不能動用到設立資金

彈性高,可以動用到設立資金

免稅規定

當年與創設目的相關支出需達收入60%,公益財團法人方能免所得稅。

無支出比例規定,無論支出多寡收入都免稅。

對財產掌控權

掌控權在基金會

掌控權在委託人

稅負

個人或營利事業捐贈基金會,限額內扣抵所得稅。

個人捐贈基金會,免遺產贈與稅。

個人或營利事業捐贈公益信託,限額內扣抵所得稅。

個人捐贈公益信託,免遺產贈與稅。

 

未來發展

因為目前法令針對公益信託從事公益支出並未訂有最低支出比例,導致個別公益信託可能都沒有從事公益支出卻仍能享受免稅,常為人所詬病。

台灣法務部在近來公告信託法修正草案中,增修公益信託依信託本旨處理信託事務之年度支出,不得低於年度總支出之百分之五十,信託財產運用限制也與財團法人趨近。所以未來公益信託的監管可能將越趨嚴格,需要持續關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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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翁郁庭,現為凱博聯合會計師事務所經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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