撰文 / 凱博 梁祥賢總監
台商海外資金如何能安全回台?隨著海外台商年紀漸長,返台就醫及定居者越來越多、加上私自換匯的反洗錢風險太高,故海外資金的跨境匯款合規作業,已成為台商圈關注的議題。(請參閱2024年5月23日【凱博觀點】海外資金回台答疑:海外所得免稅額度台幣750萬元?)
最近有台商問:2024年起、保險給付的“死亡給付”免稅額度、有台幣3740萬元(較2023年度的3330萬調高了410萬,漲幅約12.31%),這樣受益人(子女)將被保險人(父母)的保險死亡給付匯回台灣,可享有此免稅額?
其實這個解讀,是“不完全”正確的。
應計入個人基本所得額之特定保險給付
按台灣《所得基本稅額條例》第12條(應計入個人基本所得額之項目及其計算規定)的規定,其中:
二、本條例施行後(指2006年後)所訂立受益人(子女)與要保人(父母)非屬同一人之人壽保險及年金保險,受益人(子女)受領之保險給付。
但死亡給付每一申報戶(子女)全年合計數在新臺幣三千萬元以下部分,免予計入。
注:最早為3000萬,後調為3330萬、及今(2024)年起調為3740萬。
以2023年度的個人所得基本稅額申報表之範例:在受益人(子女)與要保人(父母)非屬同一人的人壽保險及年金保險契約,受益人(子女)受領的保險給付,都屬於納稅義務人之特定保險給付。其中,非死亡給付的部分應全數計入不得減除;但屬於死亡給付的部分則每一申報戶得減除3330萬元,超出的餘額才計入基本所得額。
*以上為2023年度,特定保險給付的申報範例。供參考!
境外保單屬遺產稅課稅範圍,而非適用基本稅額課稅
但是,台灣財政部在2006年的解釋令(台財稅字第09504540210號),以《遺產及贈與稅法》該款係配合《保險法》而為的規定,故認定“境外保單無免征遺產稅之適用”,所以要計入被繼承人(父母)的遺產總額計算應納之遺產稅。
所以,境外保單的保險給付是計入遺產總額,就要朝遺產稅節稅去規劃哦!(請參閱2023年12月14日【凱博觀點】遺產稅節稅 善用夫妻差額分配請求權)
另外,依據台灣財政部在2013年的解釋令(台財稅字第10200009960號):「受益人與要保人非屬同一人之人壽保險給付,既經稽徵機關依實質課稅原則認定係屬遺產,尚無遺產及贈與稅法第16條第9款規定之適用,而應計入被繼承人遺產課徵遺產稅,自無適用所得基本稅額條例第12條第1項第2款定問題。」
因此,匯回海外保險死亡給付是被計入遺產稅課徵,所以不會再計入基本所得,也就不適用保險死亡給付免稅額度3740萬元啦!
最後,還是要回到被繼承人(父母)通過保險等金融工具,關愛照顧受益人(子女)的初心,來看待海外保險及資金回台的稅務議題。筆者在此強調,海外保險的目的,有各個家族的資產傳承方式、保險給付率及風險分散等考慮因素,不一定要受到資金回台的掣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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近期節目列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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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梁祥賢,是凱博聯合會計師事務所總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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