撰文 / 凱博 余憶雯協理
大陸經濟增速放緩,景氣復甦仍存在不確定性。在業務無法持續開源時,節流成為企業主要保持經營利潤的重要手段。企業在進行人事重組前,需充份了解經濟補償相關規定,將有助於減少因終止或解除勞動合同可能發生勞動糾紛與提前規劃財務預算,減緩因人力調整而帶來的財務衝擊。
一、什麼是經濟補償金?
經濟補償金是指在勞動合同解除或終止時,用人單位依法一次性支付給勞動者的經濟補償。
二、依大陸勞動合同法規定,用人單位需向員工支付經濟補償金的情況及給付標準
經濟補償金給付情況 |
給付標準(註3) |
(一)用人單位有下列行為之一,勞動者提出解除勞動合同 |
N |
1.未按照勞動合同約定提供勞動保護或者勞動條件; 2.未及時足額支付勞動報酬; 3.未依法為勞動者繳納社會保險費; 4.規章制度違反法律、法規的規定,損害勞動者權益; 5.以欺詐、脅迫的手段或者乘人之危,使對方在違背真實意思的情況下訂立或者變更勞動合同。 6.法律、行政法規規定勞動者可以解除勞動合同的其他情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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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二)用人單位提出解除或終止勞動合同的情形 |
N
|
1.單位向勞動者提出解除勞動合同,並與勞動者協商一致解除勞動合同; 2.用人單位依照企業破產法規定進行重整、生產經營發生嚴重困難、企業轉產、重大技術革新或者經營方式調整、其他因勞動合同訂立時所依據的客觀經濟情況發生重大變化,致使勞動合同無法履行,用人單位依法定程序裁減人員、解除勞動合同;(註1) 3.勞動合同期滿,用人單位終止固定期限勞動合同; 4.因用人單位被依法宣告破產或被吊銷營業執照、責令關閉、撤銷或者用人單位決定提前解散,而終止勞動合同; 6.以完成一定工作任務為期限的勞動合同因任務完成而終止勞動合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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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員工無過失性辭退:用人單位提前三十日以書面形式通知勞動者本人或者額外支付勞動者一個月工資後,可以解除勞動合同: |
N+1 |
1. 勞動者患病或者非因工負傷,在規定的醫療期滿後不能從事原工作,也不能從事由用人單位另行安排的工作;(註2) 2. 勞動者不能勝任工作,經過培訓或者調整工作崗位,仍不能勝任工作; 3. 勞動合同訂立時所依據的客觀情況發生重大變化,致使勞動合同無法履行,經用人單位與勞動者協商,未能就變更勞動合同內容達成協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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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用人單位違法解除勞動合同 |
2N |
用人單位違反本法規定解除或者終止勞動合同,勞動者要求繼續履行勞動合同的,用人單位應當繼續履行;勞動者不要求繼續履行勞動合同或者勞動合同已經不能繼續履行的,應依規定的經濟補償標準的二倍向勞動者支付賠償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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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經濟補償金的補償標準計算
經濟補償金的計算涉及二項指標,一是工作年限,二是平均薪資。
(一)工作年限
根據勞動合同法規定,經濟補償按勞動者在本單位工作的年限,每滿一年支付一個月工資的標準向勞動者支付。六個月以上不滿一年的按一年計算;不滿六個月的支付半個月工資的經濟補償。
勞動者月工資高於用人單位所在直轄市、設區的市級人民政府公佈的本地區上年度職工月平均工資三倍的,向其支付經濟補償的標準按職工月平均工資三倍的數額支付,向其支付經濟補償的年限最高不超過十二年。
經濟補償的工作年限又稱N,根據不同的勞動合同解除或終止情況,公司依法應給予員工的經濟補償標準不同,實務上常見的方式有三種,分別為依工作年限(N)、依工作年限另加一個月工資(N+1)與依工作年限的2倍(2N)。
(二)平均工資
勞動合同法規定中所稱的月工資是指勞動者在勞動合同解除或者終止前十二個月的平均工資。月工資按照勞動者應得工資計算,包括計時工資或者計件工資以及獎金、津貼和補貼等貨幣性收入。
員工在勞動合同解除或者終止前12個月的平均工資如低於當地最低工資標準,依規定應按照當地最低工資標準計算。如工作不滿12個月的,按照實際工作的月數計算平均工資。
說明:《勞動法》於1995年1月1日實施,與之後於2008年1月1日實施的《勞動合同法》對於經濟補償適用情況不同。對經濟補償的計算,自2008年1月1日後的適用《勞動合同法》相關規定;在2008年1月1日前則主要適用《勞動法》及原勞動部發佈的《違反和解除勞動合同經濟補償辦法》(現已失效)相關規定。因此對於2008年1月1日以前入職員工的經濟補償可能存在需要分段計算的情況。
勞動合同法規定的經濟補償金是一個給付的法定標準,用人單位如要高於標準給付是完全可以的;若要低於標準給付則看是否能與員工達成一致協議。解除勞動合同務必要與員工簽署解除勞動合同協議,載明雙方權利及義務,以免日後產生勞動糾紛。
四、經濟補償金的課税及免稅規定
個人與用人單位解除勞動關係取得一次性補償收入(包括用人單位發放的經濟補償金、生活補助費和其他補助費),在當地上年職工平均工資3倍數額以內的部分,免征個人所得稅;超過3倍數額的部分,不併入當年綜合所得,單獨適用綜合所得稅率表,計算納稅。
釋例
小李於2010年10月11日加入上海一家公司,該公司因經營發生困難進行人事重組,公司與小李經協商一致同意2023年8月31日解除勞動合同。小李在勞動合同終止前12個基本工資含加班費與各項津補貼後的平均工資為25,400元。公司另於2023年1月10日向小李發放年終獎金120,000元。
計算說明:
(1) 工作年限
小李於該公司工作期間自2010年10月11日至2023年8月31日,其經濟補償工作年限為13個月。
(2) 平均工資
勞動合同終止前12個月,基本工資含加班費與各項津補貼後的平均工資為25,400元/月。年終獎金120,000應納入前述所得一併計算,故小李勞動合同終止前12個月的平均月工資應為35,400元,即25,400+(120,000/12)。
(3) 是否超限
小李勞動合同終止前12個月平均工資為35,400元,未超過上海市2023年6月公佈的2022年度全口徑城鎮單位就業人員平均工資12,183元/月的三倍(即36,549元/月)。
綜合上述資訊,小李的經濟補償金應直接按經濟補償年限與前12個月平均月薪資計算,經濟補償金為460,200元, 即13 x 35,400。
(4) 個稅計算
小李的經濟補償金460,200元按一次性補償收入方式申報個税,其中未超過上海市上年平均工資3倍數額的部分免稅;超過部分單獨按綜合所得稅率表計算納稅。小李應繳納的個人所得稅:
上海市2023年6月公佈的2022年度全口徑城鎮單位就業人員平均工資12,183元/月,年平均工資為146,196,表示上海市一次性補償收入免稅標準為438,588元。
超過部分:460,200 – 438,588 = 21,612元,單獨按綜合所得稅率表計算納稅
應交個人所得稅:21,612 x 3% – 0= 648.36元
(5)大陸非居民個人經濟補償金之個稅計算
依國家稅務總局北京市稅務局2020年7月個人所得稅熱點問題回覆,財稅〔2018〕164號第五條第(一)款不區分居民個人和非居民個人,故均可按照該規定核算一次性補償收入的個人所得稅。
公司在評估員工經濟補償方案時需結合相關規定,以及個別員工情況進行綜合考量,以有效避免潛在的勞資爭議、提前進行財務規劃。
凱博聯合會計師事務所深耕兩岸,跨境財稅規劃業務經驗豐富,若有任何財稅相關問題,歡迎與我們聯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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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余憶雯,是凱博聯合會計師事務所協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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