撰文 / 凱博 王聖元 美國稅務主管 美國會計師
2013年,美國總統歐巴馬簽署通過《外國帳戶稅收遵從法》(FATCA條款),主要目的是供美國國稅局(IRS)取得美國納稅居民在外國金融機構的帳戶資訊,以作為課稅依據。
Q:哪些個人適用FATCA?
A:FATCA的適用者,係指特定個人(Specified Individual)。一般來說,特定個人的定義為個人擁有特定的海外金融資產的權益,並且資產價值超過需要申報門檻。以個人來說,包含美國公民,綠卡持有人,選擇合併申報的國外居民以及美屬薩摩亞或波多黎各的真實居住者。
Q:FATCA申報有門檻?
A:分為居住美國境內與境外並根據報稅身分來決定申報門檻,並以8938表格作為申報依據。
註:長期居住美國境外是指:為其他國家稅務居民且連續12個月在美國境外至少330天。
Q:某甲係前述應申報FATCA之特定個人,其海外金融資產為三個銀行帳戶。某甲在計算海外金融資產是否達申報門檻時,是採個別銀行帳戶來看?或是採三個銀行帳戶的合計金額?
A:係以所有海外金融資產合計金額來看。
案例一
李先生跟李太太兩位都是美國公民並在1995年結婚後持續居住在美國。在十月一日時,李氏夫婦共同擁有的海外金融資產的價值為USD $160,000,但在2019年底時公允價值僅剩USD $50,000。在申報2019年所得稅時,李氏夫婦選擇共同申報(Married Filed Jointly)。這樣的情況下,李氏夫婦必須要連同8938表格與1040表格一併作申報。
案例二
王先生(美國公民)與王太太(被認定為非特定個人)在美國結婚後搬回並長年居住在台灣。在申報2019年所得稅時,王氏夫婦選擇共同申報(Married Filed Jointly)。在2019年期間,王氏夫婦所共同擁有的金融資產在2019年底時公允價值為USD $450,000。因為超過申報的USD $400,000門檻,因此,王氏夫婦在申報2019年所得稅(1040表格)時必須要連同8938表格一起做合併申報。
案例三
同上例,但王先生選擇與太太分開申報(Married Filed Separately)。因王先生所持有的金融資產在2019年底為USD $300,000,超過個別申報的門檻USD $200,000,所以王先生必須個別申報8938表格。
至於王太太,這樣的情況下,因為被認定為非特定個人,所以不用做任何申報。
Q:特定金融資產之定義,主要可以分為下列兩大類:
1. 在境外金融機構所擁有的金融資產,例如銀行帳戶、基金、有現金價值的保險產品及年金等。
2. 下列是視為投資型態的境外金融資產:
(1)境外公司所發行的股票及有價證券;
(2)任何持有境外公司的權益;
(3)境外公司所發行的金融工具或合約。
Q:未申報8938表格之罰則?
A:未申報8938表格的罰責是處USD $10,000的罰款。
如在收到國稅局的未申報通知後的90天內還是持續不申報,國稅局將處以每30天USD $10,000的罰款直至金額達USD $50,000為止。國稅局將保留一切認定納稅人是否持有特定海外金融資產的決定權。如果對於國稅局所提出的要求或疑問在期間內不加以回覆,國稅局會直接認定特定海外金融資產的持有並將此金融資產認定達到申報門檻的金額。此份表格的追溯期間為申報後的三年。換言之,如果持續應申報而未申報,國稅局追溯期將永久保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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