薪資 vs. 補貼,稅負大不同?


 

 

 

撰文/凱博 黃慧展經理

 

根據大陸個人所得稅法實施條例第8條規定:”工資、薪金所得,是指個人因任職或者受雇而取得的工資、薪金、獎金、年終加薪、勞動分紅、津貼、補貼以及與任職或者受雇有關的其他所得”;又根據《國家稅務總局關于印發《徵收個人所得稅若干問題的規定》的通知》(國稅發[1994] 89號)之規定:”獨生子女補貼、托兒補助費、差旅費津貼、誤餐補助等津貼不屬￿納稅人本人工資、薪金所得項目的收入,不徵稅。”因此,除了國稅發[1994] 89號文規定的少數津貼及補貼項目外,企業無論採用現金或非現金形式給予受雇員工的補貼項目,皆應計入員工個人工資薪金所得計算其個人所得稅。

但根據《國家稅務總局關於外籍個人取得有關補貼征免個人所得稅執行問題的通知》(國稅發〔199754號)之規定,對外籍個人取得某些補貼項目可免征個人所得稅;以及根據《國家稅務總局關于取消及下放外商投資企業和外國企業以及外籍個人若干稅務行政審批項目的後續管理問題的通知》(國稅發〔200480號)之規定,取消外籍個人享受免征個人所得稅補貼的審批流程。因此,外籍個人可在規定的補貼範圍內,提供有效憑證及證明資料,據以作爲工資薪金所得的扣减項目,免征個人所得稅。

以下就國稅發〔199754號文規定可免征個人所得稅的外籍個人之各項補貼進行說明:

 

1.住房補貼

住房補貼應為房屋租金等直接支出,員工以取得有效憑證實報實銷。除房屋租金補貼外,物業費、水電費、寬帶費、清潔費和保險櫃租金費等因租房産生的附加費用,不應作為住房補貼支出享受免稅政策;

 

2.伙食補貼

就合理數額內發生的餐飲相關費用,員工以取得有效憑證實報實銷。伙食補貼範圍應僅限用于員工個人,不包含其家屬;

 

3.洗衣費

就合理數額內發生的洗衣費用,員工以取得有效憑證實報實銷。洗衣費補貼範圍應僅限用于員工個人,不包含其家屬;

 

4.搬遷費

外籍個人因到中國任職或離職,在合理數額內取得有效憑證,以實報實銷形式取得搬遷收入,可免征個人所得稅;

 

5.境內、外出差補貼

外籍個人因出差發生的交通費及住宿費,在合理數額內取得有效憑證,以實報實銷形式取得的出差補貼,可免征個人所得稅;

 

6.返鄉探親費

根據國稅函〔2001〕336號文件第一條規定:“可以享受免征個人所得稅優惠待遇的探親費,僅限于外籍個人在我國的受雇地與其家庭所在地(包括配偶或父母居住地)之間搭乘交通工具,且每年不超過2次的費用。”因此返鄉探鄉費補貼範圍應僅限用于員工個人的返鄉交通費,不包含同行家屬。員工應取得探親發生的交通費用等相關有效憑證,據以實報實銷。

 

7.語言培訓費

在中國境內接受語言培訓,在合理數額內給予的補貼,免征個人所得稅。該政策主要是針對外籍人員個人語言不通,需要培訓的問題而給予的稅收優惠。

 

8.子女教育費

子女在中國境內接受教育,在合理數額內給予的補貼,免征個人所得稅。教育費用應爲直接用于教育的支出,員工子女上學期間的飯費、校車費等非教育類支出,不應作爲子女教費補貼支出享受免稅政策。此外,子女在海外求學的教育費,亦不在補貼範圍之內。

 

基於這些免稅補貼項目仍需計入工資薪金所得,幷作爲扣减項目,因此若企業執行外籍雇員的免稅補貼政策,除了確認取得憑證的真實性及有效性,同時還需注意發生數額的合理性;若雇員有過高比重的工資薪金所得來源為補貼收入,恐將引起稅務機關對企業免稅補貼政策執行是否正確的懷疑。

實務上企業執行外籍雇員的免稅補貼政策,多基於勞動合同約定的雇員工資薪金,依一定比例乘算出該雇員可免稅補貼的金額,作為雇員可報銷為補貼收入的上限。

 

企業作為雇員繳納個人所得稅的代扣代繳義務人,亦有責任將免稅補貼的相關支持文件存檔並保管。除真實有效的發票外,有些稅務機關同時要求企業在相關公司政策及員工雇傭合同中注明對免稅補貼的具體規定。建議企業若執行外籍雇員免稅補貼政策,須先與當地稅務機關確認具體要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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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黃慧展,現為凱博聯合會計師事務所會計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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