設條件獎勵客戶 禁列交際費


營利事業為拓展業務需要與客戶、供應商溝通,常有交際宴客、饋贈送禮及公關方面支出,但交際費列支有相關規定,若是因為達到一定購銷數量或金額而招待經銷商、客戶國內外旅遊者,則不可列報交際費,應按「其他費用」列支。

為防止營利事業浮報、濫報交際費,所得稅法及營利事業所得稅查核準則訂有交際費列支的相關規定。營利事業列報交際費應注意憑證的取得,且全年支付總額,以不超過所得稅法第37條規定最高標準為限。

而交際費的原始憑證例如在外宴客及招待費用,應以統一發票為憑,其為核准免用統一發票的小規模營利事業者,應取得普通收據;若是自備飯食宴客者,應有經手人註明購買菜餚名目及價格的清單為憑。

購入物品作為交際性質的餽贈,應以統一發票或普通收據為憑,以公司本身產品或商品餽贈者,應於帳簿中載明贈送物品的名稱、數量及成本金額。

若是營利事業招待經銷商或與業務有關的顧客出國觀光旅遊所支付的費用,應檢具受招待的顧客、經銷商出國觀光旅遊有關費用憑證,依所得稅法第37條規定限額內認列交際費。

但營利事業與經銷商或客戶約定,「以達到一定購銷數量或金額」為招待旅遊的條件者,該旅遊費用不屬於「交際費」範疇,應按「其他費用」列支,並應依所得稅法第89條第3項規定,列單向國稅局申報及填發免扣繳憑單予接受旅遊招待的經銷商或客戶。

稅局解釋,交際費必須與經營的業務直接相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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以上新聞轉載自《經濟日報》記者林潔玲╱台北報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