设条件奖励客户 禁列交际费


营利事业为拓展业务需要与客户、供货商沟通,常有交际宴客、馈赠送礼及公关方面支出,但交际费列支有相关规定,若是因为达到一定购销数量或金额而招待经销商、客户国内外旅游者,则不可列报交际费,应按「其他费用」列支。

为防止营利事业浮报、滥报交际费,所得税法及营利事业所得税查核准则订有交际费列支的相关规定。营利事业列报交际费应注意凭证的取得,且全年支付总额,以不超过所得税法第37条规定最高标准为限。

而交际费的原始凭证例如在外宴客及招待费用,应以统一发票为凭,其为核准免用统一发票的小规模营利事业者,应取得普通收据;若是自备饭食宴客者,应有经手人注明购买菜肴名目及价格的列表为凭。

购入物品作为交际性质的馈赠,应以统一发票或普通收据为凭,以公司本身产品或商品馈赠者,应于账簿中载明赠送物品的名称、数量及成本金额。

若是营利事业招待经销商或与业务有关的顾客出国观光旅游所支付的费用,应检具受招待的顾客、经销商出国观光旅游有关费用凭证,依所得税法第37条规定限额内认列交际费。

但营利事业与经销商或客户约定,「以达到一定购销数量或金额」为招待旅游的条件者,该旅游费用不属于「交际费」范畴,应按「其他费用」列支,并应依所得税法第89条第3项规定,列单向国税局申报及填发免扣缴凭单予接受旅游招待的经销商或客户。

税局解释,交际费必须与经营的业务直接相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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以上新闻转载自《经济日报》记者林洁玲╱台北报导