赠与后立约撤销 照样课税


现金已移转子女所有并完成赠与税申报,但日后反悔立约撤销赠与,仍应课征赠与税。财政部表示,赠与人同一年内现金赠与的金额合计数超过全年免税额220万元时,应将该年度内以前各次赠与事实及纳税情形,向稽征机关合并办理赠与税申报。

甲君于2015年1月6日将现金180万元赠与其女,并如期办理赠与税申报;因赠与财产总额180万元,未超过当年度免税额220万元,经国税局核定后,免纳赠与税。之后甲君也于2015年12月2日书立赠与契约书,将现金220万元赠与其子乙君,于同年12月3日向国税局申报赠与税。

由于现金已转存乙君银行账户,已生物权移转效力,且甲君有赠与意思表示,并经乙君允受,符合课征赠与税要件,国税局以甲君在「同一年内先后二次赠与的金额合计数已超过免税额」,并予核定赠与总额400万元,应纳税额18万元。

但甲君不服,先以免税额计算错误申请更正,后主张赠与款项给乙君,为附有负担的赠与,乙君未履行负担,双方立约撤销赠与,返还赠与现金220万元,并请求国税局撤销赠与税。

但经国税局计算赠与税额并无错误,且甲君签订的动产赠与契约没有「负担」的约款存在,其双方立约撤销赠与是在国税局查获之后的所为,因此并不影响已成立的赠与效力,案经最高行政法院判决上诉驳回确定。因此官员也特别提醒民众,同一年内个别或数个受赠人自同一赠与人所受赠额度,虽在免税额度内,赠与人仍应对数个受赠人的赠与金额并计,以计算正确的赠与总额及应纳税额,别误解以个别受赠人受赠额度未超过免税额度,就不用课征赠与税。

以上新闻转载自 2016-10-18 00:09《经济日报》 记者林洁玲╱台北报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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