國稅局昨天表示,公司若適用盈虧互抵,虧損年度的投資收益應先行抵減核定虧損後,再以餘額自本年度純益額中扣除。
「盈虧互抵」是指營業人以某一年度虧損,抵銷以後年度盈餘,可減少以後年度的應付稅額,因此有節稅效益。財政部南區國稅局表示,只要公司組織的營利事業會計帳冊簿據完備,虧損及申報扣除年度均使用藍色申報,或經會計師查核簽證申報,並如期申報,經稽徵機關核定的前十年內各期虧損,得自當年度純益額中扣除。
若是虧損年度有獲配不計入所得額課稅的股利淨額,依財政部函釋規定,自本年度純益額中,扣除前10年各期核定虧損者,應將各該期免計入所得額的投資收益,先行抵減各該期的核定虧損後,再以虧損的餘額自本年度純益額中扣除。
國稅局舉例,甲公司104年度獲配不計入所得額課稅的股利淨額800萬元,該年度營利事業所得稅結算申報案件經稽徵機關核定虧損為1,500萬元,又105年度純益額為2,000萬元,適用所得稅法第39條盈虧互抵規定。
因此自105年度純益額中扣除104年度核定虧損時,應將不計入所得額課稅的股利淨額800萬元,先行自該年度核定的虧損1,500萬元中抵減後,再以其虧損的餘額700萬元,自105年度純益額2,000萬元中扣除。
國稅局提醒,公司適用盈虧互抵規定,特別注意虧損年度如有不計入所得額課稅之股利淨額應先行抵減核定虧損後,再以餘額自本年度純益額中扣除,以維自身權益。
以上新聞轉載自《工商時報》記者劉懿慧/台北報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