香港近日修法,根據草案內容,香港公司或在香港商業登記之非香港公司,若不在香港實質營運,其源自香港以外的股利收入、股權轉讓利得、利息收入、智慧財產權相關收入,可能不再豁免香港利得稅。此法案預計2023年1月1日實施。
因香港過往友善之稅制,很多台商透過香港公司進行控股,而其相關之股利收入、股權轉讓利得、利息收入都是本次修法可能不再豁免香港利得稅的範圍,將對台商投資架構整體稅負造成極大影響,也造成台商恐慌。
惟根據目前徵詢意見稿內容,仍有多項豁免可以適用。例如,若該項收入不在香港本地收取,可能豁免利得稅。此外,若符合持有被投資公司至少5%股權,且被投資公司被動收入<50%,則相關股利收入和股權轉讓利得仍可適用免稅。
法案中仍有反避稅規則之應用,例如前述股利收入和股權轉讓利得若欲符合上述條件免稅,其被投資公司所在國名目稅率不能低於15%。
至於前述該項收入如何符合不在香港收取而適用免稅,仍需依據法令定義。
另外,本次修法僅針對被動收入,並未涉及主動收入如貿易收入或服務收入。主動收入仍可依原來法令規定申請適用離岸所得免稅。
本次修法相關規定複雜且涉及國際反避稅規則之應用,建議諮詢稅務專家,以決定對個別企業之影響,及是否需於法令上路前進行規劃及調整。
【作者是凱博聯合會計師事務所唐瑋嬪,為台灣及大陸註冊會計師。聯絡電話+866-2-2772-3111分機133李小姐】